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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负责理论研究、文稿起草、宣传的工作机构。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研究室的职责:(一)对涉及全省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二)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有关文稿;(四)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工作;(五)编印有关刊物;(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十六、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第(五)项修改为:“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七、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邀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十八、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制订工作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