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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3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加工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积极培育“菜篮子” 示范加工企业,引导“菜篮子”加工企业规范发展
  
  (一)各地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和促进“菜篮子”加工企业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要着重抓好蔬菜、畜禽、水产、豆制品、调味品(酱油、食醋)等大宗“菜篮子”品种示范加工企业建设,加大对生猪、菜牛、豆制品、腌制品、调味品等主要“菜篮子”加工产品的监管力度,运用示范企业质量规范的手段,优胜劣汰,基本实现主要“菜篮子”产品的放心消费。2003年市本级将重点抓好8 个“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抓好“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建设,大力培育知名产品和绿色市场品牌。
  
  (二)“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标准要求。一是要把好加工原料入厂(场)检测关,加工原料安全、无污染,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二是生产条件和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标识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企业自身质量标准在同类企业中具有先进性。三是企业有一整套科学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能严格把好产品出厂(场)关,实施品牌生产战略。四是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五是企业产品无质量卫生安全事故,消费者信誉良好。“菜篮子”加工示范企 业由市贸易局会同市工商、卫生、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确认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鉴。
  
  (三)要加大对“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享受农业龙头企业待遇。在企业项目技术改造、绿色通道建立、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市场流通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企业产品可免检入场销售,可在菜市场设立专区(专柜),挂牌标志销售。
  
  四、加大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
  
  加强对“菜篮子”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协调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市级“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标准化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有毒有害的“菜篮子”商品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作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经营资格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对国家列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菜篮子”商品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和运行情况监督。“菜篮子”加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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