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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依法做好仲裁机构的换届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目前还没有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用房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5〕87号)文件要求,根据各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方案,切实加以解决,确保仲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继续做好仲裁事业的联系工作,协调仲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省仲裁事业提出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工作要求,加强仲裁法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重大财务开支须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集体决定,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换届时必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将要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要进行离任审计。要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