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交公路[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报告》(成办发(2002)149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成都市三环路、人民南路南延线、老成渝路成都至龙泉、成都至龙泉驿、成都至洛带、火车南站立交桥(以下简称成都市“五路一桥”),工程总长116.4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分别以川交公路(1998)270号、川交公路(1998)271号、川交公路(1998)272号、川交公路(1999)34号和川交公路(1999)35号文件批准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成都市“五路一桥”工程路桥建设总投资为69.56亿元(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为准)。其中:地方自筹29.54亿元,银行贷款33.72亿元、国债6.3亿元、建设期利息4.29亿元,有偿投入共计44.31亿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川办函(2002)215号)精神,同意成都市“五路一桥”建成后,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成都市政府领导,成都市交通局实行行业管理,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具体的收费和贷款偿还工作。
  
  三、试行收费范围和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对成都市所有在籍机动车辆、外地驻蓉办事处机动车辆和川0牌号的机动车辆,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机动车年审、新车入户、迁入等手续办理时,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属省车管所管理车辆,请成都市政府商公安厅处理。在年票实施后,根据需要和可行再另行研究设站对外籍车辆收取能行费次票的方案。
  
  四、试行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试行两年。年票收费标准暂定为一类车每车400元。根据公平、效益原则,参照各区、县(市)与成都市区距离及对公路的使用率,确定通行费年票收取比例。即:
  
  (一)成都市金牛、武侯、高新(含高新西区)、锦江、成华、青羊区六城区及龙泉驿区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收取。
  
  (二)市新都、青白江、双流、温江、郫县五区、县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60%收取。
  
  (三)成都市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邛崃、新津、蒲江、金堂八县(市)的机动车车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30%收取。
  
  各类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年、辆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247号文。
  
  五、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由省交通厅管理发放。
  
  六、收取的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五路一桥”的养护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
  
  七、要求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的管理,切实提高还贷付息比例,省有关部门实行每年年审。
  
  八、对此项收费成都市政府应以政府令发布,并广泛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