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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劳社办发[2002]29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培训教材发行和使用加强教材教研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

  
  近几年来,随着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招生形势好转,各劳动保障部门、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越来越重视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教研教改,加强教学管理,特别是将规范职业培训教材的使用做为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促进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推进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也发现一些问题:有的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培训鉴定机构”)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使用的职业培训教材不规范;有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法翻印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有的使用非统一教材或未经批准编制教材;还有的不按正规发行渠道购买教材,到私人处购买教材而个人收取回扣。致使教材使用有些混乱,教材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干扰了正常的办学秩序,也侵犯了广大学生的利益。为深入推动教研教改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现将规范教材发行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材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教材是国家职业标准及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是学校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和学生获得系统知识的重要工具,也是培训和鉴定机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为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各培训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4号)、《关于规范技工学校公共课教材使用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4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级技工学校公共课教学管理和规范教材使用的函>的通知》(湘劳社办函[2002]62号)的各项规定。从2003年起各培训鉴定机构在开展培训、教学和鉴定前辅导活动中,都必须使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教材,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翻印盗版和未经国家或省认定的教材。学校和培训机构如需自编教材必须事先编制方案送省技工教研室备案,并组织专家评估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统一发行渠道,建立发行网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规范教材发行渠道,充分利用各级教研室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力量,形成教材发行网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提供教材服务。”省厅于1998年委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负责全省职业培训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培训教材发行工作,在每年的春、秋季组织好教材的征订工作,并分别于每年的元月、6月底前将本地区用书种类、数量汇总(附上每个学校、单位使用教材情况表)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要在全省形成覆盖广泛、反应灵活、服务周到的教材发行网络,为各培训鉴定机构和广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信息交流,推动教研工作。为了使教材内容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劳动力市场相适用,省技工教研室、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利用多种形式做好教材信息的传播工作,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发布教材信息;建立一支教材信息员队伍,每个学校、培训机构推荐一名事业心和责任感比较强的教师担任教材信息员,将本单位教材使用情况对教材的编写建议反馈给省技工教研室或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培训鉴定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职业培训特点、适用劳动力市场需要、与企业生产紧密结合的教学方式、内容和手段,特别是对教材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教材的编写、修订工作。省厅还将结合就业培训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业培训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定期的召开教材教研工作座谈会,收集教材编写与使用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出版社,并推动教材教研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发行档案,奖励先进单位。省厅委托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建立各培训鉴定机构教材使用管理档案,把教材使用作为培训和鉴定工作考核的一项指标,与评选评优等挂钩。各地要高度重视教材使用和发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教材使用发行,杜绝非正规渠道向学校推销教材,对发行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省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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