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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赣计价调字[2002]135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计委),各开发区物价局:

  
  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监管、价格决策和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价格信息导向,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物价工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全国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的工作定位调整思路,围绕国家计委汪洋副主任提出的“价格监测工作既要立足于当前,积极进取,不断创新,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又要着眼于未来,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加强领导,打好基础,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的要求,结合江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积极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价格法》明确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从法律上确定了价格监测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增强价格决策预见性、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政府制定调控措施、制定价格政策、了解政策执行的效果都离不开价格监测。做好这项工作,就能够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情况,当好政府的耳目;就能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调控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就能够正确引导生产和经营,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承担国家重要商品价格监测的南昌、赣州、抚州、九江、宜春等5个设区市,承担国家粮食价格监测的高安、樟树、信丰等3个县(市):承担棉花价格监测的彭泽、高安等2个县(市)以及承担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的9个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部署,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狠抓落实,选好采价点.找好采价员,找准代表品,严把采价关,积极做好各类价格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价格监测工作不受影响,注意保持监测机构职责和人员的稳定,做到职能不变、工作不断。按照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277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工作,切实保证数据采集、监测分析质量、数量和综合上报率的稳步提高按照国家计委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考核评比范围包括价格数据采集、价格走势预测分析以及价格信息交流等,重点是考核、评比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考核评比办法依据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实施。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明年,省价格监测中心将每季度通报一次考核评比情况,年底进行总结评分,表彰先进单位,通报落后地区,评出质量年活动优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和优秀价格监测人员。
  
  二、积极开展价格监测及分析预测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决策服务
  
  随着价格工作由定调价为主向“定规则,当裁判”为主转变的同时,价格监测机构就需要承担起监视、判断市场价格变化,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监测数据和形势评估的重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大局和政府、价格部门的工作需要,重点监视价格总水平及重要商品价格变化,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调整经济结构、消费治乱减负、扩大内需、启动市场提供决策依据。要善于抓住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来分析预测形势,加强对价格突出情况或异常波动情况的跟踪,密切关注走势,如粮、棉、石油、药品、电讯、煤气、水电、旅游门票、房地产价格等领导和群众密切关心的价格问题,发现线索即紧咬不放,派专人跟踪调查,不仅提供监测数据,更主要的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将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报送,为政府对重要商品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还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动态的分析,抓住经济活动和市场价格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敏感点问题,如农民负担、企业负担、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特别是国家和省管各项收费、价格调整政策出台后的市场执行情况和反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综合,必要时还须辅之临时调查、专项调查以及问卷调查、电台调查等各种形式来进行,并从中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预警预测性强的建议,为政府及时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通过监视市场变化,分析价格形成因素,为政府判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数据支持,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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