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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房[2002]194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城建档案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你厅《关于城建档案馆利用档案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新建计函[2002]161号)收悉。为了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规范利用城建档案收费行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城建档案馆利用档案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各地、市、县城建档案馆,对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收费对象及范围。
  
  (一)凡为落实房、地、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确定房屋、土地产权和解决此类纠纷或从事生产建设、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物等有经济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可实行有偿服务。
  
  (二)对国有“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三改过程中利用城建档案,凭合法有效证件,档案利用费减半收取(不含复制工本费)。
  
  (三)对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利用档案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无偿提供服务(不含复制工本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查档费:凡到城建档案馆查阅城建档案资料的,收取查档费每次2元。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及照片翻拍洗印放大费。
  
  1.复制16开每张0.8元;
  
  2.复制8开每张1.2元;
  
  3.复制A4每张1元;
  
  4.复制A3每张1.5元;
  
  5.复(晒)制图纸每幅3元;
  
  6.黑白6寸每张6元;
  
  7.彩色5寸每张6元;
  
  8.彩色7寸每张8元;
  
  9.彩色10寸每张16元;
  
  10.彩色12寸每张20元;
  
  (三)档案磨损保护补偿费。利用档案原件进行复制(包括复印、晒制、拍照、摘录),需交纳档案磨损保护补偿费。
  
  1.现行档案每页2元;
  
  2.历史档案每页4元.
  
  3.照片每张10元;
  
  4.图纸每幅60元;
  
  (四)证明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勘察成果、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每份80元;其余工程档案每份30元。
  
  房地产权属档案证明费:私房每份30元,公房每份80元。除此之外,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再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以上收费均为经营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五、本文仅适用于各地、州、市城建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仍按照新价非字[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城建档案室,不实行利用档案收取费用。新价房字[1998]23号文废止。其它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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