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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02]41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等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水利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必须认真做好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水价改革工作,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节水优先,把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二、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在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价格、成本监控的基础上,制定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并根据企业供水量和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力争在2-3年内使供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达到不低于4%的水平,并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促进企业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与改革水价计量方式相结合。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收费。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两部制水价的改革步伐,广州市、深圳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同时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提高到合理水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73号)要求,做到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依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2003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到200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2010年不低于60%的目标。并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情况,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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