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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陕价费发[2002]16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等关于在全省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省物价局于2003年3至4月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农机局、水利厅和省电力公司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适时进行重点抽查专项治理情况,各市价格、财政、农业(农机)、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省物价局、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价格和收费政策措施。各地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全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向农民公布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在时间安排上,后四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地也可有所侧重,适当微调。
  
  四、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步骤。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今、明两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治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牵头,农业厅、农机局、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在全省范围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市价格、财政、农业(农机)、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农业(农机)、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活动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敢于碰硬,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查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给农民;对乱加价、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整章建制,巩固成果。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建立农村价格管理网络、全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向农民公布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行为。同时,农业供水价格的治理,要与改革农业供水价格工作结合起来,促使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度得到逐步推广。通过专项治理,促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请于2003年6月底前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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