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5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现就业是解决被征地人员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镇(乡)或街道的工作指导。镇(乡)或街道具体承担被征地人员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区政府对各镇(乡)或街道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的逐级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由各区(鄞州区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年度预算,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正规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贴息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鄞州区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自行安排。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的实际使用发放情况按季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使用发放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
  
  六、其它
  
  (一)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区可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