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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现就业是解决被征地人员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镇(乡)或街道的工作指导。镇(乡)或街道具体承担被征地人员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区政府对各镇(乡)或街道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的逐级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由各区(鄞州区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年度预算,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正规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贴息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鄞州区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自行安排。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的实际使用发放情况按季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使用发放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 六、其它 (一)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区可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