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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9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海关要与企业签订备忘录,强化对一些进出口企业免税货物的监管,以及对进出口箱站企业货物流向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打私办作为监督方参与责任书、备忘录的签订。通过签订责任书和备忘录,使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企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市打私办要督促各方面履行职责和义务,协调部门间关系,检查责任书和备忘录的落实情况。对出现问题的,要依照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出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估及激励机制。试点企业要把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作为构建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经营运作程序,带头成为信用企业。海关、工商、检验检疫、国税、地税、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科学分类,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实现企业信誉动态分类管理。对于企业诚实守信规范化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最大便利的可操作承诺细则,并予以实施。对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出口企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程序性违规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多次出现程序性违规的,要给予降类降级、降低企业信用度等处理,并予以公告以示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信用激励制度以及企业信用警示制度,促进企业讲求信用,自觉规范经营。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2年11月)
  
  1.由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相互配合的办法。2.根据全国打私办提供的重点企业信息和海关等部门提供的情况,确定试点企业名单。选择企业时要充分考虑地域、行业、规模、企业性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到点面结合,有一定的代表性。试点工作每个阶段都要做好阶段性总结,并对其他企业再作出分批试点安排。3.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手册、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化标准和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化备忘录、责任书文本。
  
  (二)实施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4月)
  
  1.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单位、本系统实施意见。包括建立相应的机制,提出便利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承诺细则,与企业签订规范化经营责任书,编写各自对企业的宣讲提纲。2.根据青岛海关提出的培训实施意见,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交流试点工作情况,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和措施,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3.各区市打私办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内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4.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政策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区市、各部门之间的微机联网,信息共享。
  
  (三)总结阶段(2003年5月)
  
  由市打私办协助市外经贸局组织试点工作总结,进一步完善已制定的措施、办法、标准和建立相关机制,为扩大试点范围奠定良好基础。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本市试点工作在全国、省打私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打私办、青岛海关、市外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建立青岛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打私办、青岛海关、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计委、市经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检验检疫局、市审计局、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为联席会议参加单位。上述各单位明确承担此项任务处室为联系处室,并明确一位处长任联络员,由市打私办、青岛海关、市外经贸局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工作例会,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打私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协助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和单位制订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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