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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凡违反会计账证管理规定的建账单位,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不予进行营业执照年检,不予进行验资、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纠正。如发现有关部门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溪市证、报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和印制的账簿、凭证、报表、打印纸等。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和处罚结果须报本、凭证、报账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