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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3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不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管理,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没有经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授权的公司以及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广告;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广告,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受理、审批的把关服务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出具的、经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在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申请时,须面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并询问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及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六、加大对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政策、法规、常识等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宣传介绍国外劳务市场、用工情况,引导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同时,要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重视和加强出境人员的选派和培训,避免出境或回国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七、加强对外派劳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组织协调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外经贸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外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应急处理,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或涉及本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以免事态扩大;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外经贸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我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投诉;组织协调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向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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