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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珠江路511号05幢住宅楼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院内道路、公共场地和楼内公共楼梯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化粪池的定期清理等;实行24小时安全护卫人员值班巡视,负责楼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负责楼内公共设施和院内绿化的维护管理。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