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费发[2002]29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取暖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新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中学学校取暖费问题的请示》(新价字(2002)22号)收悉。鉴于我市辖区内部分中学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空调、燃油锅炉、电锅炉、进行冬季取暖,取暖成本大幅增加,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校取暖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煤改其他形式采暖的中小学校,其取暖费由所属区县物价局(市属学校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核)在不突破下列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按实际成本严格核定中小学校取暖费标准。
  
  1、用燃油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80元。
  
  2、取电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90元。
  
  3、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60元。
  
  4、用天燃气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50元。
  
  二、对改煤采取其他形式采暖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管理,在努力降低取暖成本的前提下,应保证取暖质量,即:取暖温度应保证在18℃,误差不超过2℃。
  
  三、对用煤炉和燃煤锅炉取暖的中小学校取暖费仍按市价费发(2002)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