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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逐步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农场的负担。农垦企业不但负担着自己职工应由社会承担的公共福利,还负担着周围农村的社会公共福利,诸如学校、医院、公路交通、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等都得自己兴办。鉴此,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垦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对国有农垦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自来水供应、邮电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农垦企业分离,交由社会来办。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给予国有农垦企业享受农业电网改造、农村公路网络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小额贷款、资源取费等农村政策。
  
  (八)切实解决好农垦企业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和两个确保到位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垦经济工作的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农垦经济是不同于农业又不同于工商业的特殊经济,省市县三级都要加强管理。对于农垦企业分布较多的太原、朔州、运城、长治、大同等市,原则上保持农垦专管机构,所需经费和人员由各市解决。农垦企业及其下属工商企业的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今后,凡变动其隶属关系,应经农垦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农垦企业的党、团、工、妇组织则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
  
  (十)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把农垦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农垦经济的发展,作为衡量有关市、县政府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农垦局作为政府主管农垦经济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搞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垦经济工作,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农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晋政发[1992]97号文件、晋政办发[1994]69号文件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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