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逐步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农场的负担。农垦企业不但负担着自己职工应由社会承担的公共福利,还负担着周围农村的社会公共福利,诸如学校、医院、公路交通、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等都得自己兴办。鉴此,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垦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对国有农垦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自来水供应、邮电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农垦企业分离,交由社会来办。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给予国有农垦企业享受农业电网改造、农村公路网络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小额贷款、资源取费等农村政策。 (八)切实解决好农垦企业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和两个确保到位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垦经济工作的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农垦经济是不同于农业又不同于工商业的特殊经济,省市县三级都要加强管理。对于农垦企业分布较多的太原、朔州、运城、长治、大同等市,原则上保持农垦专管机构,所需经费和人员由各市解决。农垦企业及其下属工商企业的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今后,凡变动其隶属关系,应经农垦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农垦企业的党、团、工、妇组织则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 (十)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把农垦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农垦经济的发展,作为衡量有关市、县政府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农垦局作为政府主管农垦经济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搞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垦经济工作,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农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晋政发[1992]97号文件、晋政办发[1994]69号文件自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