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青价费[2002]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殡仪服务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同意你市对青岛市国家一级殡仪馆高档火化炉(微控单体平盘拣灰式火化炉)和高档运灵车(购入价20万元以上)服务实行经营性收费试点,暂由你市按照保本的原则制定高档火化炉和高档运灵车服务试行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你市在试点过程中要严格界定高档火化炉、高档运灵车与普通炉、普通车的界限,严格限制高档炉、高档车的配置比例,防止盲目配置高档火化炉、高档车,切实保证群众的基本需求。同时,高档火化炉与高档运灵车的使用要坚持丧主自愿的原则,殡仪馆要与丧主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普通火化炉与普通运灵车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299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