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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粮调联字[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吉林省粮食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2年秋粮收购计价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计价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分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玉米14%,水稻14.5%)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增扣价。
  杂质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1%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扣价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玉米不完善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玉米生霉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总量2%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
  水稻黄粒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谷外糙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2%为基准,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的不增价。
  三、价格尾数计算办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厘以下四舍五入。
  四、本表所列结算价格均为扣整晒费后价格,不含杂质增扣价。
  五、本表适用于边远地区价区非铁路沿线库收购保护价品种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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