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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12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轻纺总会《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轻纺总会《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轻纺总会)

  
  室内装饰行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饰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有更大的发展,装饰市场的形成对拉动装饰材料、化工、纺织、电器、灯具、家具、地毯等相关产品的需求,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和国家税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编委关于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职责分工和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积极贯彻《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我区室内装饰市场
  
  (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轻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先后颁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和标准,是指导和规范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
  
  (二)自治区经贸委及自治区轻纺总会负责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加大行业管理和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配套性法规,各市、县、区经贸委(轻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要重视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室内装饰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管理
  
  (四)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安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五)自治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设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室内装饰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甲级资质由宁夏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颁发证书,乙级、丙级、丁级资质由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宁夏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颁发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并每年年检一次。
  
  三、加强质量监督和室内装饰市场监管
  
  (七)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工程质量报检单到工程所在地的经贸委或室内装饰协会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所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九)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十)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达标。室内装饰及家庭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有关涉及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装饰材料,必须具有自治区环境放射性检测监督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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