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198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六条 拒绝、阻碍计量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林省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