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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接上页]

  2.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二、加大企业改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1.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2.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4.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5.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7.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8.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及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体制和方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各项工作。各级经贸委、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体改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强化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严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已成立政府监事会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政府监事会的作用,对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重点监控,以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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