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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27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自1994年开征以来,为稳定市场物价、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速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市服务行业经营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部分行业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原按客房收入5%计征的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按客房收入3%计征;
  
  二、原按等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饮食、娱乐、美容、美发、艺术照像、桑那浴池业,改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上述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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