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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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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长江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内,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市属及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化建集团,由市化建集团牵头负责;其他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内,由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
  
  (1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京铁路分局内,由南京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按照市政府已制订下发的预案执行。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分管计委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
  
  5、善后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任指挥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6、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有关稿件的登载和发布须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并报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审核同意。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二)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省政府。
  
  (四)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七)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八)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要结合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委会备案。其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抢救伤员。
  
  (2)现场保护。
  
  (3)维持秩序。
  
  (4)处置险情。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适当的救援决策。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各县、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市其他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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