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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设立省、地市两级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解除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以借款方式解决破产费用与财产变现时间差带来的资金缺口。资金来源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等资产收益和财政拨款等。 (十一)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价格的50%缴纳;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土地租金按评估确认价格的50%缴纳。 (十二)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三)外商、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其他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外商、私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应正常提供企业所需使用的发票;所征税金属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予以支持。 (十四)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重点的前提下,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十五)建立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可在中心城市建立产权产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具体承担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拍卖拟出售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资产评估、验资、公证,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的过户手续,代有关部门收取转让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职责。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招标拍卖的,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好总体规划,抓好分步实施。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革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工作不力的,要及时撤换;对积极改革而因产权结构变化不能进入新企业领导班子的,要视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针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动搞好服务。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操作。 (三)所有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不等不靠,自强自立,认真组织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把工作抓实做细,确保按期完成改制任务。 (四)国有企业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参与改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做到依法改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稳定和改制顺利进行。企业改制方案必须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不能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要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同债权人协商明确债务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与收购方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改制方案。已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未授权的国有企业,其改制方案报同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由其列入工作计划并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六)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省经贸委、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计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涉及全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全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审批省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策落实;研究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实行“直通车”式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推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