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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联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确实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京信息办[2002]80号《关于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网络联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市大部分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网络联通的功能,在医院端实现了医保数据的上传和下载,解决了定点医疗机构手工报送医保费用数据软盘及手工开具足额缴费证明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网络联通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及费用结算,请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网络联通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网络下载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欠费单位和暂时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目前,每月通过网络下发两次黑名单。其中,单位黑名单是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天通过网络系统下载到医院端的通讯机上,单位黑名单的起效时间是次月1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做业务之前,将单位黑名单更新到每台做业务的终端机上。个人黑名单是在每月的10日之前下发,起效时间是下发当天的24小时之内,请各定点医疗机构注意查收,务必在收到的当天更新到每台做业务的终端机上。请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要及时将下载的数据文件更新到每台作业务的终端机上,以免由于定点医疗机构系统中的各项政策参数与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不同步,给定点医疗机构造成损失。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96102或82020260进行黑名单的查询。
  
  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已经实现网络联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不再开具足额缴费证明。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网络联通和数据上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首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社保部和各技术支持企业联系,以便及时排除故障,解决问题。
  
  附件:技术支持商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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