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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50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学费学分制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我区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学费学分制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2]180号)号悉。鉴于我区已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教学试点地区,为保证我区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正常进行,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信息素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学费学分制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的学校的学费学分制收费标准为:专科每学分55元(共71--73个学分),其中招生院校留45元,教学点10元;本科每学分75元(共74--76个学分),其中,招生院校留60元,教学点15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收费。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学费学分制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制度。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以及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起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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