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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办审[2002]14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督办组在公文催办工作中,应加强组织纪律性,防止漏催、错催、迟催或督办不力等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各项办理任务;
  
  (二)能熟练地运用国家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所办行政审批事项质量高,无差错;
  
  (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服务态度好,受到申办者的好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录入行政审批资料,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录入审批资料出现一般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办理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的;
  
  (四)因工作中的疏忽延误办理,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离岗培训:
  
  (一)业务能力差,全年完成办理任务率低于80%的;
  
  (二)第二次催办后,仍不能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所办审批事项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录入审批资料出现严重差错或多次出现差错的;
  
  (五)因个人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一)私自收取、截留、滞留行政审批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泄露领导指示或批示,或将领导指示、批示告知申办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申办者投诉的;
  
  (四)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五)其它因主观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违犯政纪,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对当事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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