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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40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农村综合变用户电能表管理和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京供电公司、各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变用户电能表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省农村综合变用户电能表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9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农村居民客户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2]376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现就南京市农村综合变用户电能表管理和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用户电能表的管理:
  
  1、农村综合变用户的电能表因故障需要更换的,由供电部门统一出资配置;不再由用户负担。更换下来的旧表,资产属于用户的,应归还用户,并由用户按附件的要求出具收条。
  
  2、农村综合变用户的新装、增容、临时用电所需电能表,由供电部门负责统一配置,不再由用户负担。
  
  3、个别未实行农网改造的地区,电能表管理仍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农网改造完成后,按本通知执行。
  
  4、更换、新增电能表的购置费用统一列入供电部门的运行总费用中,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换、新增电能表的资产属供电企业。
  
  5、南京供电公司应在次年元月中旬前将上一年更换、新增电能表的情况向我局报告。
  
  二、农村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的规定:
  
  1、农村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属用户资产的包括电能表箱、电能表后的线路、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闸刀等受电装置。其出现故障,应由农村居民用电户负责维护、修理。
  
  2、若农村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出现故障,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维修服务的,供电部门应及时上门维修服务。
  
  3、农村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维修服务项目包括:内部故障检查、进户线更换、分户线更换、护套线更换、空气开关更换、漏电保护开关更换、熔断器更换、胶木闸刀更换和电能表箱更换等九项。
  
  4、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供电企业可适当收取故障维修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三个维修服务项目之内(含三个)为8元;三个维修服务项目以上为16元;虽经维修服务,但未能排除故障的,不得收费。
  
  5、在维修服务中确需更换相关材料的,可由用电户提供合格材料;也可由供电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其材料费用由用电户承担,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部门按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从紧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同时报我局备案。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应交给用户验证。
  
  6、维修服务后的包用期为一个月。包用期内因非人为因素维修服务部分仍出现故障,需返修的,不再收取费用。
  
  7、供电企业上门维修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开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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