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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水农[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计委、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迫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为切实搞好水土保持、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一个独立章节。
  
  二、水土保持方案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程》(SL204-98)的程序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不予审批。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五、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全省丘陵山区及水土流失严重的平原沙土区的主要范围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全省山区、丘陵区及水土流失严重的平原沙土区的主要范围
  
  山区、丘陵区(含岗地)的范围:主要分布在与山东省交界的省境北部以徐州、铜山、邳州、睢宁一线的西北丘陵;以赣榆、东海及连云港、灌云为主的东北部丘陵;与安徽、浙江省相邻的省境西南部镇宁、茅山、宜溧丘陵地带;仪征、六合、盱眙丘陵岗地。涉及徐州、连云港、宿迁、扬州、南通、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等市(郊)区之部分;铜山、邳州、睢宁、新沂;赣榆、东海、灌云、沭阳、宿豫;溧水、高淳、丹徒、句容、丹阳、金坛、江阴、常熟、张家港、昆山、溧阳、宜兴;仪征、高邮、盱眙、泗洪、金湖的全部或部分。总面积1.61万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严重的平原沙土区的范围:主要分布在黄河故道、沿海平原和沿江通南高沙土地区。涉及丰县、铜山、睢宁、宿豫、泗阳、清河、淮阴、涟水、阜宁、滨海、响水、射阳、大丰、东台、海安、如东、江都、姜堰、泰兴、如皋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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