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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3]9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省残联二00二年九月三日)

  
  我省有370万残疾人,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多项康复工作,我省全面完成了“八五”、“九五”期间的各项康复任务,成绩显著。
  
  根据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为了全面完成“十五”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康复协(学)会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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