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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运输服务业不适用本条例。 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活、生产提供交通服务的乡镇渡船运输的管理,适用《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排筏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为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到、靠泊作业、承揽货源、货物中转或者储存、代签运输单证、费用结算、承运验收或者货物交付等服务业务。 客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为旅客代订客票,为货物的运输办理揽货订舱、货物装卸、代签运输合同以及办理货运或者作业所需证明等项服务业务。 船舶管理,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委托,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者经营人提供船舶机务、海务、检修、保养,船员配备和管理,船舶买卖、租赁、营运以及资产管理等项服务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