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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1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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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运输服务业不适用本条例。
  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活、生产提供交通服务的乡镇渡船运输的管理,适用《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排筏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为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到、靠泊作业、承揽货源、货物中转或者储存、代签运输单证、费用结算、承运验收或者货物交付等服务业务。
  客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为旅客代订客票,为货物的运输办理揽货订舱、货物装卸、代签运输合同以及办理货运或者作业所需证明等项服务业务。
  船舶管理,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委托,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者经营人提供船舶机务、海务、检修、保养,船员配备和管理,船舶买卖、租赁、营运以及资产管理等项服务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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