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计委、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计委、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02年10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地区大发展的战略决策,推动苏北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在苏北地区转化的步伐,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致富,根据《苏北发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苏办〔2002〕114号)关于“省财政将每年拿出500万元,设立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科技成果在苏北地区(徐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的推广,对在苏北地区进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且成效显著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工作经费使用的具体范围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设备购置、培训、试验材料消耗及为推广而发生的交流、合作费用。
  
  第三条 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企业进行公开申报和评审,本着公开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选定给予补助单位。
  
  2.以科技成果推广业绩为扶持依据的原则。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对资金扶持单位以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业绩作为工作经费补助依据。
  
  第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计委(苏北办)、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在对苏北地区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指南,发布公开申报的通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苏北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企业。
  
  2.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推广能力,拥有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人才资源。
  
  3.申报的推广项目具备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较大规模地带动了苏北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区域特色产业,带动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效显著。
  
  4.符合申报通知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苏北各县(市)、区独立进行农业科技推广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县(市)、区计委、农业局,县(市)、区计委、农业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分别报送苏北五市的计委、农业局和财政局。省直属单位及苏北、苏南各市单位在苏北地区进行农业科技推广的,应与科技推广所在市、县、区联合推广的单位共同起草申报材料,以合作双方的名义联合申报至苏北各市计委、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
  
  2.苏北各市计委会同市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对所报单位的资料进行联合论证后,统一上报省计委、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申报主体需提供详细的材料,其中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包括详细的主体情况介绍、在苏北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概况、每个科技项目推广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实际数量及经济效益、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它指定的材料;省直属单位与市、县、区联合申报的材料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提供在推广过程中合作双方的分工,各自承担的任务,参与推广的科技人员数量,双方申请资金的比例等。
  
  4.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论证和评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查,实地查看农业科技推广的成果,审查证明文件是否属实,听取基层政府和当地农民的意见。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报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计委(苏北办)、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联合下达。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由省财政厅扎口,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帐制。年终结余资金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省计委(苏北办)会同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主要审查资金是否按时发放,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滞留、挪用的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如在审查中发现有资金发放不符合上述审查要求的情况,查实后,对该单位做出追回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