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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业务,并接受其业务监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需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的同意”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未经资格认定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