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办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鼓励私营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实施名牌战略。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私营企业在产品鉴定、认定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方面与其他经济成份企业一视同仁。对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私营企业予以奖励。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
  
  (一)大力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租赁、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实行改制重点和难点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对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规费。改制的同时开发新的经营项目,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免缴各种规费。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时,可根据收购、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租赁、承包国有亏损、微利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还本租赁或承包的办法,取得租赁或承包资产的产权。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其他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鼓励支持私营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私营企业实行产权多元化。帮好清理甄别私营企业挂靠工作,重新界定产权。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控投,建立新型的产权关系。放宽政策,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吸纳先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加快重组步伐,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内引外联”、“强强联合”等方式,发展一批具有雄厚实力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凡是符合公司设立法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对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重点企业集团待遇。
  
  四、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黑发〔2001〕11号)。按照《决定》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由部门行为和领导者个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真正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放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建立分会服务体系,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建立和推广与个体私营企业恳谈、领导挑选日和现场办公会等制度,加强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联系,认真解决好他们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目标考核责任制、政策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梗阻现象,确保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政令畅通。按照十六大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引导的要求,充分重视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良好整体环境。
  
  (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合力。计划、经贸、工商、乡企、金融、财政、税务、科技、外经、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各个部门应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做好相互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理顺部门职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实行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代办制。按照《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商会、个协、私协等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联络、咨询、代言、维权、解困等服务职能。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个体私营企业的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