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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房[2002]49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2002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7号令)、《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情况,现将2002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估价人员人事关系是否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财务收支是否独立,有无以不正当手段或利用权力承揽业务问题。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状况。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出资人的资格和数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
  
  3、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业绩及质量。
  
  4、守法经营情况。
  
  5、客户及同行业人员对受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反映、投诉情况。
  
  6、估价机构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1、年检自检报告。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年检申报表。
  
  3、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出具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证明。
  
  5、2002年度会计报表。
  
  6、2002年完成的两份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用A4纸按顺序左侧装订成册(资格证书原件除外)。
  
  四、年检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年检申报表》,提交年检资料。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同时提出升级申请。
  
  2、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提出检查及处理意见,2003年1月31日前将年检资料统一上报。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年检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换发资质证书。
  
  附件: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申报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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