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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35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国道主干线天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天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2]51号)收悉。国道主干线天水至谗口公路车辆通行费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天水至谗口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1]271号)文批准收费试行期已满。天谗公路全长193.114公里,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具备收费条件,现将天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按0.2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40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65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吨(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 货车按1.1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4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1.60元/车·公里计收。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型和行驶里程,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征,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频繁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份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天水至谗口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1]271号)文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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