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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积极开发信用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信用档案管理,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信用档案资源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信用档案资源,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信用依据和参考意见。市档案馆要在集中有关信用档案资源的基础上,开辟信用档案服务窗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档案查询服务;同时对馆藏解放前征信机构的档案进行史料编研,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在开发利用信用档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充分开发利用信用档案资源,又要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泄密。
  
  为便于向社会提供快捷、方便的信用档案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信用档案资源作用,市档案馆应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开发信用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并与区、县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档案馆合作,共同采集反映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的档案数据,开展数据建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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