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对具有特色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实行无费扶持政策。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省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实行无费区、无费镇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和保护私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私营企业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和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在资金方面可以采取无偿资助、借款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无论其设立在省内何地,都可享受省里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产品科技含量高、经营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
  
  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民间投资主体,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要限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发照;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申请的途径。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凡已注册登记的民间投资主体从事投资活动,如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需要审批的,由相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给予答复,并指出再报批的途径。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凡经审批、备案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可以自主创造条件开工,依法自主决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制定并定期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使民间投资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损失。
  
  六、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采取政府协调,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协会等社会团体运作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建立民间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进入私营企业,其技术职称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给予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
  
  进入各级城镇创业的民间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达到其创业所在地规定数额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创业所在地城镇落户。在私营企业从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当地统一的收费标准。
  
  七、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不得随意追查投资者投资来源,让投资者放心、大胆投资。
  
  减少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同类执法部门上下级不得重复到同一单位就同一问题进行检查。确需依法执行检查的,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经国家认可的相关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并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审批登记、年检等手段,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联谊会、协会等团体,不得搭车收费。
  
  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劳动用工权、财产所有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要加强私营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政府法制或监察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接受私营企业的投诉,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实行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否定报备制度,政府公务人员否定私营企业申请事项必须向上级报告并备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引导,对发展私营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要予以表彰。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鼓励私营企业投资政策和私营企业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意见,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