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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各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评级及授权授信的制度和措施。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各国有商业银行已于11月15日通过《青海日报》向社会公示。为了使各国有商业银行更好地为我省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方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了解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授信内容,现将各国有商业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授权授信制度的公示内容通知如下,请支持各银行履行其制定的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公示; 2、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信贷投向内容公示; 3、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公示内容; 4、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公示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公示 为了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使社会各界和企业全面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予以公示。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有关规定简介 (一)法人客户申请我行贷款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对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它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禁止贷款对象 依据《贷款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二、法人客户贷款种类简介 目前,我行开办的法人客户基本信贷业务的种类有: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保理业务、贴现票据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业务、贷金业务、黄金质押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法人客户账户透支业务等。 三、法人客户的评价简介 凡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我行要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该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该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评价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 四、法人客户申请贷款的程序简介 (一)借款人向开户行提出贷款申请。 1、新开户企业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2、项目贷款还应报送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报告和环境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