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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检]字[2002]44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2-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计价检字[2001]938号)第三条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主持,也可以由其授权其他主要领导主持。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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