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1994-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2002修改)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经常性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绿化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城市郊区的林木管理,仍由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工作和推广绿化先进技术。对在城市绿化工作和绿化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特色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九条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喷泉、假山、雕塑等景物;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绿化用地。到2010年,本市绿地指标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标准,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平方米。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规定为:
  
  (一)新开发区、新建居住区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体育馆以及文化娱乐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高级居住区不低于40%。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一般街道不低于10%。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区和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可以低于上述规定指标5个百分点。
  
  (五)市区内河两旁、海滨地段等的防护林带应当有30米以上宽度。
  
  (六)苗圃、草圃、花圃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七)各类公园绿地率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低于规定指标5个百分点以上的,必须重新修改规划方案;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缺额的绿地面积建设资金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绿化建设作为补偿。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委托乙级以上园林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区级以上公园、大型体育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
  
  (二)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面积10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三)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大型工业区以及绿地率在40%以上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