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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劳动保障局
【发文字号】 北京劳动保障局2002年第6号通告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2-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劳动保障局2002年第6号通告——关于北京市各类企业北京市各类企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劳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3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2〕154号)的有关精神,北京市各类企业均应在2002年12月15日至2003年3月30日期间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北京铁路分局、中国建筑一局、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首都钢铁公司、北京京煤集团、北京市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城建集团总公司、北京市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友谊集团、中国北京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客站地区、金融系统所属单位等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其他用人单位一律到企业经营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年检。
  
  凡没有按照《通告》的要求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用人单位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并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106号)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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