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提高本市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类单位中专职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属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包括:上海市信息技术主管助理资格(以下简称助理资格)、上海市信息技术主管资格(以下简称主管资格)和上海市高级信息技术主管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主管资格)。
  
  (一)取得助理资格,表明具备从事信息技术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
  
  (二)取得主管资格,表明具备承担信息技术及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关键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高级主管资格,表明具备担任高级信息技术管理岗位(如CIO)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助理资格和主管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方式,高级主管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助理资格: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参加考试。
  
  (二)主管资格: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考试: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理学、工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
  
  4、取得博士学位。
  
  5、2002年12月31日前,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并按规定取得工程师资格。
  
  (三)高级主管资格: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考评:
  
  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主管资格后,受聘担任信息主管岗位工作满三年;
  
  3、完成规定的信息技术管理高级课程培训;
  
  4、具有较高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第七条 考试(考评)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信息办用印的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每2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九条 凡在本市各类单位,专职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其中,设立专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单位,应在关键岗位配备具有主管资格的人员;设立高级信息技术管理岗位(如CIO)的单位,应聘任具有高级主管资格的人员。高级信息技术管理岗位的具体要求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取得助理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主管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需要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主管资格,作为评聘信息技术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信息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