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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物价局(计委)、粮食局: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全区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2002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秋粮保护价收购范围 2002年,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的玉米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其他盟市的玉米和全区的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价格随行就市。 二、粮食收购价格 (一)玉米收购保护价格。铁路沿线玉米(二等,14%水分)收购保护价格:通辽市、赤峰市每50公斤43元,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每50公斤42元。赤峰市要主动与相邻地区搞好价格衔接。 (二)地区差价。玉米地区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以铁路沿线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三)等级差价。玉米以二等品为标准,每提高(降低)一个等级,加(减)价2.00元;等外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四)优质优价政策。达到国家新质量标准的淀粉发酵和饲料用玉米、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按订单种植的粮食,收购价格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 三、粮食的质量政策 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玉米定等标准全面实行容重定等,容重不得低于660g/L(三等);水分控制在23%(含23%)以内。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玉米,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按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内粮发[2001]105号)执行。 四、关于粮食购销的相关政策 (一)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进行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资金贷款。支持用粮企业、粮食经销企业和粮商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保护价和国家的粮食质量标准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增加检质定等的透明度,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增设服务网点、延长收购时间、实行上门收购、预约收购等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销区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的,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购农民的余粮。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购销业务。 (三)继续做好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切实把粮食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价格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