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和音像证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八条 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票据,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将罚没款全额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条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因错误的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或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经济追偿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