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林计通[2002]26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贵州省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 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 各工程县应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并根据本《细则》,拟定本地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护制度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 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即县级政府与乡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偷砍盗伐、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等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九条 县林业局根据本《细则》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为: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新建护林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的聘用人数和管护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撩望台、护林站)建设;办公设备及防火机具和交通工具购置;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森林管护对象必须落实到小班,可用1/万地形图现地勾绘,以村为单位成图,并填写小班调查表。原则上不同的地类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在同一地类中,林分起源和森林分区不同,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
  
  第十一条 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有森林管护任务的村,都应设立永久性护林碑牌(大小为1.5×1.5米至4×4米),并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林种、权属、护林公约、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积大的村,应加大碑牌建立的数量。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固定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管护队伍
  
  第十三条 工程区森林管护必须聘请护林员。护林员条件应具备:
  
  1、政治思想好、觉悟高,遵纪守法;
  
  2、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一般每个护林员管护森林1500?3000亩。防火季节和重点管护森林的地段可适当增加护林员数量。非防火季节和管护责任、制度、措施落实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减少护林员数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森林,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护林人员数量。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并有管护片块示意图。
  
  第十五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最后报县林业局审批。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担任护林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林业局审批。护林人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卡片(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地块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地类等)。
  
  第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5份(护林员、村民委员会、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各一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鉴证。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与护林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3份(护林员、管护实施单位、县林业局各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2000)黔林计通字225号文附件制定。森林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