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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15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集中综合整治的通知

[接上页]

  (三)赋予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要建立群众保洁组织,有条件的要建立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环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明确划定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市、县(区)的环卫专业队伍和乡(镇)、村的群众保洁队伍,按照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域和统一的环境卫生标准,开展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工作。
  
  四、集中综合整治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2002年12月1日—12月20日为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集中综合整治的方案。
  
  第二阶段:从2002年12月20日—2003年1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集中综合整治的内容和意义。各市、县(区)政府要召开宣传动员大会,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阶段:从2003年1月10日—7月10日为集中综合整治阶段。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集中综合整治的目标。
  
  第四阶段:从2003年7月10日—8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由自治区集中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集中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中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城乡结合部集中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爱卫会)、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林业局、水利厅、工商局、环保局、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具体负责集中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中综合整治工作,按时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自治区集中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及时、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集中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乡结合部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集中综合整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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