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赋予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要建立群众保洁组织,有条件的要建立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环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明确划定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市、县(区)的环卫专业队伍和乡(镇)、村的群众保洁队伍,按照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域和统一的环境卫生标准,开展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工作。 四、集中综合整治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2002年12月1日—12月20日为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集中综合整治的方案。 第二阶段:从2002年12月20日—2003年1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集中综合整治的内容和意义。各市、县(区)政府要召开宣传动员大会,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阶段:从2003年1月10日—7月10日为集中综合整治阶段。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集中综合整治的目标。 第四阶段:从2003年7月10日—8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由自治区集中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集中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中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城乡结合部集中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爱卫会)、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林业局、水利厅、工商局、环保局、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具体负责集中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中综合整治工作,按时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自治区集中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及时、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集中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乡结合部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集中综合整治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