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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妨碍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使用的文书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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