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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
  
  (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四)如缴费年限不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1992年1月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列为计划单列的企业,其所属员工办理退休时,如缺少调令原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年由市(区、县)政府下达的入户指标文件,或人事、组织、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文件;
  
  (二)用人单位根据计划指标确定当年招调人员的名单;
  
  (三)原计划单列的企业单位人事部门当年开出的调令(函)原件。
  
  对无法提供调令原件又不能提供以上有效资料的企业员工,可先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原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员工,可以根据档案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工种的年限、隶属的行业、部门,按照原国家劳动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目录来认定,不得跨行业套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对于曾经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特殊工种年限,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原始档案未记载从事特殊工种,仅有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不得认定为特殊工种。
  
  六、当月退休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将养老待遇决定书送达退休员工签收认可。如退休员工不愿签收养老待遇决定书,又不提出异议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七、申请退休的企业员工参保时间有间断的,由企业员工和所在企业双方按规定理顺缴费情况后,再申请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八、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在接受员工退休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九、企业员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当月完成,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待遇。由于市社会保险部门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企业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会保险部门不予补发。
  
  十、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人员,市社会保险部门将依法处理。
  
  十一、因档案材料被涂改而无法确定企业员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级别、调入时间等方面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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