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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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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的相应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专职监事的,不再享受与专职监事相应的待遇。根据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任为监事会主席;
  
  (2)担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专职监事;
  
  (3)可推荐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4)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纳入原单位编制,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可聘任为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专职监事;
  
  (2)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不再聘用。
  
  三、监事会的经费和支付办法
  
  (一)工作费用构成。
  
  由市财政支付的监事会工作费用包括:
  
  1.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费用;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的薪酬;
  
  3.从行政、企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工资、补贴、奖金和交通、资料费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等;
  
  4.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和监事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费用来源和支付办法。
  
  1.监事会有关费用(包括公开招聘专职监事的薪酬)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做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将监事会费用拨付给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后,由其统一管理支付。
  
  (三)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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